1、占有。
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。占有權與所有人發(fā)生分離。占有權與占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。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。占有本身只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。
2、使用。
在不損毀所有物或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,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。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,并且使用權能僅適用于非消耗物。
3、收益。
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(孳息)的權利。收益權是與使用權有密切聯(lián)系的所有權權能,因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結果,但使用權不能包括受益權。
4、處分。
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。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。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(nèi)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。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。
掃一掃加入微信交流群
與考生自由互動、并且能直接與資深老師進行交流、解答。